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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学院教学事故的界定与处理办法
2020-08-10    浏览:333次
第一条 为了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秩序的良好运转,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使全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等;所指的教学管理包括校级教学管理和校内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在教学组织、运行及管理过程中,违反教学相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对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教学事故的处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参照责任人的行为和影响,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认定和处理,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指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既要体现对责任人的惩罚,又要贯彻教育责任人自觉遵守教学规章制度的精神,实现处罚与教育的双重功能。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种。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一般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六条 下列情况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改变正常教学安排或改变教学进程(如自行调整教学进度、缺课、停课、另请别人代课、增加或减少学时等)达1学时及以上。

2.非因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事故等特殊原因,在上课(包括实验、见习、实习课,以下同)或者监考时,迟到10分钟及以上;或未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时间,早退10分钟及以上;或上课、监考过程中,无故离开教室、实验室达10分钟及以上;或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造成后果或影响。

3.超出规定时间3个工作日不报送成绩、不提交试卷,并造成不良影响。

4.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5.监考不负责任,考场纪律松懈,发现作弊等情况未给予及时处理。

6.因教师指导错误或责任心缺失,造成学生在上课、实验过程中受到轻微伤害或造成公、私财物受到轻微损失。

7.教学不备课、无教案,不按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性知识错误。

8.教师酒后上课或者监考,造成不良影响;在教学场所或考场内,上课或者监考时抽烟,造成不良影响;其他违反教学或考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管理与保障类

1.超出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及以上而未报或错报送教学计划、教学检查等教学相关材料,造成不良影响。

2.未按学籍管理规定,通知无补考资格的学生参加补考,或未及时通知应补考学生参考,给学籍处理造成困难;对达到留降级、退学的学生,仍让其继续跟班学习,未及时处理。

3.课程安排、考试安排不当造成教室、实验室使用冲突,致使学生上课或考试延迟20分钟及以上。

4.成绩管理操作失误,致使学生成绩发生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5.实习、见习教学安排冲突、不合理,导致学生实习、见习计划延期,或影响实习、见习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6.审查不认真,错发教材,学生学历证明书或学位证书等,对教师或学生正常工作学习造成不良影响。

7.对报修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或教学设备,无合理原因,超出3个工作日及以上未修复或无任何回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8.实验室教学准备不充分、出现差错,耽误实验教学进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9.其他违反管理与保障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事件或行为。

第七条  下列情况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在课堂内外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或散布封建迷信思想以及淫秽色情等影响社会和谐以及学生健康成长的内容。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导致教学秩序无法正常进行,造成恶劣影响。

3.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改变正常教学安排(如自行调整教学进度、缺课、停课、另请别人代课、增加或减少学时等)达4学时及以上。

4. 非因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事故等特殊原因,在上课或者监考时,迟到1学时及以上;或未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时间,早退1学时及以上;或上课、监考过程中,无故离开教室、实验室达1学时及以上。

5.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6.监考失职,出现大面积作弊,有10份及以上雷同试卷。

7.考试结束收回的试卷与参加考试的考生人数不相符。

8.利用职务之便透露或暗示试卷内容。

9.用言语辱骂或者体罚学生,或者对学生违纪行为视而不见,不教育、不制止,进行庇护甚至纵容,造成恶劣影响。

10.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按规定履行指导教师的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毕业设计(论文)不能按期完成,学生不能如期毕业。

11.由于教师指导错误或责任心缺失,直接造成学生在上课、实验过程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公、私财物受到重大损失;其他违反教学或考试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管理与保障类

1.在规定的试卷保管期内丢失学生试卷,导致学生成绩无法登记或提供查询,造成恶劣影响。

2.弄虚作假,涂改学生成绩、学籍、学历,造成恶劣影响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3.丢失学生学籍、学历、档案等材料原件,对处理学生补考、重修、毕业等造成恶劣影响;或丢失教师教学档案等材料原件,对处理教师晋升、留学等造成恶劣影响。

4.课程安排、考试安排不当造成教室、实验室使用冲突,导致学生上课或考试无法继续进行,耽误正常教学或考试进度,造成恶劣影响。

5.实验准备人员在实验课开课期间迟到、早退、无故脱岗,影响实验教学,造成恶劣影响。

6.任一种课程教材或者实验器材订购错误造成损失达2000元及以上。

7.用虚假广告、欺骗性宣传、难以兑现的承诺进行计划外招生,造成恶劣影响。

8.其他违反管理或保障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或疑为教学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和知情人均应及时向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不良影响或后果降至最低。主管部门即时发布相关情况,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责任人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收集事故责任人提交的书面报告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按一次一表填写《蚌埠医学院教学事故处理表》(见附件1),并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给主管部门、人事处备案;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后,报教务处核查,经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后进行处理。各单位和主管部门、人事处建立教学事故处理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现象需要按教学事故处理的,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单位领导人、教学事故管理人员对教学事故故意隐瞒、包庇,不及时核实或调查,拖延不报并造成不良影响,列为并视为相同级别的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学校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1.书面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整改。

2.责令教学事故责任人递交书面检讨,并在本部门内公开检查,并由本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3.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4.当年一律不准参加各种先进评选,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5.对教学事故者的各项处理决定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或一学期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学校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1.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2.年终考核不合格,二年内不得申报教学职称晋升,且二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教学类项目和参评各类教学奖项。

3.降低、取消任职资格,或调离教学岗位。

4.对教学事故者的各项处理决定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责任人因违法与犯罪行为导致教学事故的,由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者责任人在教学或者管理中虽未导致教学事故,但存在渎职、失职等违法违纪的行为,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以上两种情况,学校不再就教学事故进行认定,但须依据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因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单位和单位分管领导及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校级及其以上优秀或先进。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主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的,或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出现教学事故的,可视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理;对责任人制造伪证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调查,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理。教学事故责任人本人主动报告教学事故的,可酌情从轻处理;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人,经查实后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和仲裁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知情人、举报人、核查人等人员如果认为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或处罚不当,可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填报《蚌埠医学院教学事故申诉表》(见附件2)。

第二十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对合理申诉予以受理,并对该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后进行裁决,其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其他教育形式可参照本办法施行,也可单独制定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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